名家專欄

勞資糾紛頻傳的企業有哪些特徵?(下)

不重視勞動法令遵循的企業,勞資糾紛就如影隨形,一般會有一些特徵可觀察。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021.12.29
圖 / 攝影師:Christina Morillo,連結:Pexels

 接續勞資糾紛頻傳的企業有哪些特徵?(上篇),不重視勞動法令遵循的企業,還有以下其他特徵:

 不簽訂完整的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勞動契約一定要簽訂書面,但沒有書面的話,勞資互動一切依據勞基法規範。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則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所以如果雇主未跟勞工簽訂書面契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成立生效,但雇主若想要求員工遵守職場上的紀律,對於不遵守者施以懲處,沒有書面的勞動契約,根本沒有依據。更不要說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雇主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間的契約關係,想要開除員工終止契約,沒有事先以書面把勞工應遵守特定重要事項約定清楚,可能無法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開除員工,這樣子的解僱恐怕會有適法性的問題,員工不服氣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的話,雇主恐怕有很高的敗訴風險。

 不擬定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依照勞基法70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雇主,必須要訂立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違反的話,依同法第79條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訂立工作規則,不只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跟前面提到書面的勞動契約一樣,如果沒有工作規則,許多雇主要求員工遵守的紀律規範,就沒有根據,就算雇主認為員工為梵天條,抵觸公司核心價值的紅線,也沒有辦法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雇開除員工。

 沒有完備的出勤紀錄

 出勤紀錄是企業勞動法令遵循的基礎。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有關於工時推定之規定。換言之,若雇主沒有如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面臨勞檢時一定過不了關,依勞基法79條規定,會被裁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萬一員工提起訴訟請求加班費,雇主又沒有辦法提出出勤紀錄,或是提出的出勤紀錄跟員工實際工作時間不符時,將有高度敗訴的風險。

 工資及恩惠性給予沒有明確區別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關於工資及非工資之各項給予,固然有所規範,但因勞動事件法第37條之工資推定條款,將雇主否認某項給付之性質為工資時之舉證責任,規定由雇主舉反證證明。因此雇主給予員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出差費用時,若沒有明確聲明或約定,都會被推定為是工資的性質,從而使雇主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加班費的計算、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之平均工資金額都會同步墊高。

 雇主若不就所有給付員工之金錢,逐項仔細檢視,並給予明確約定或聲明,一旦勞工對雇主提起訴訟,雇主將處於無法舉證推翻工資推定之窘境。

 沒有嚴謹完善的解僱程序

 在雇主解僱員工的時候,是最容易發生勞資糾紛的場合。但很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有付資遣費,雇主認為勞工不適合繼續待在公司,就可以片面解僱勞工,請勞工離開,這完全是對勞基法的錯誤認知。

 依照法院的判決,法院要求雇主在解僱勞工時,有義務要明確告知解僱所依據的法條規定及理由,且一旦告知解僱理由之後就不能隨意變更,並且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以上解僱程序只要有瑕疵,勞工不服雇主解雇決定,依照勞動事件法提起勞資爭議訴訟,將會讓雇主處於高度敗訴的風險,甚至不用等法院判決,勞工就可以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9條規定聲請繼續雇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一旦法院准許,可能形成雇主被迫繼續雇用勞工給付薪水,勞工一邊幫雇主工作繼續領薪水,一邊與雇主進行訴訟的尷尬狀態,此時雇主將處於絕對劣勢。

 沒有完整的職場性騷擾及不法侵害(霸凌)防治辦法

 職場性騷擾防治及不法侵害防治責任,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保護勞工的法定義務,因此雇用員工人數30人以上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有義務應將職場霸凌防範納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員工人數10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勞動法令遵循乃企業完善管理之基石

 除了上述企業勞動法令遵循的缺失外,其他諸如高薪低報、缺少職場性騷擾及職場不法侵害(霸凌)處理機制、營業秘密管理未落實、智慧財產權約定不健全、調動制度不完備、誤解並濫用責任制等,都會在台灣現行勞動法令環境下,讓企業面對勞檢難以過關的處境。要是勞工進一步提起勞動事件訴訟,雇主有很大的敗訴機率,只好接受勞方的要求。

 企業主主動遵守勞動法令建立幸福企業,才是勞資雙贏的最佳模式。但若企業主無心甚至無知,只好任由員工主張行使權利的方式被動達成,但這樣心不甘情不願形成的「幸福企業」,往往是勞資雙輸的局面。因此,企業主平時就主動檢視企業內部的勞動法遵文化,積極遵循法令規範,會比被勞檢甚至被告進法院之後才亡羊補牢來得理想。

勞動法令 勞資爭議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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