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工時推定是法院說了算,不是勞工或雇主說了算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此條款對雇主營運衝擊極大,可說是本法影響企業營運的重要條文之一。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021.11.30
圖 / 攝影師:Jopwell,連結:Pexels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此條款對雇主營運衝擊極大,可說是本法影響企業營運的重要條文之一,原因如下:

 1.因為工時是每天都在記錄。

 2.出勤紀錄置備責任在雇主(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3.雇主有義務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4.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5.工時是工資計算之重要依據,尤其是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

 因本條規定施行而可能引起勞資爭議之議題,主要有二項:

 1.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之認定;

 2.出勤紀錄異常與延長工時(加班)之認定。

 關於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之區別,有以下五點:

 1.若被認定休息時間毋庸給付工資。

 2.待命時間如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須給付工資。

 3.如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條款,若雇主抗辯勞工到勤至刷退間之時間有休息時間,舉證責任在雇主。

 5.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難以認定時,舉證責任在雇主。

 至於延長工時(加班)如何認定,有以下參酌要件:

 1.出勤紀錄為重要證據方法,且為雇主置備及提出義務。

 2.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或容認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

 3.出勤紀錄異常雇主是否及時會同勞工更正(最高行政法院107判211判決某醫院工時管理案、 108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某國際商銀加班案)

 4.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對於加班申請指派程序之規範及落實。

 有鑑於前述法律規定影響,建議企業要採行以下措施防止延長工時爭議發生:

 1.每日異常出勤紀錄之即時更正機制。

 2.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之嚴格區別及舉證準備。

 3.落實延長工時(加班)之申請及指派程序之舉證準備。

 4.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關於延長工時、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條款之檢視。

 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並進一步加以完整規範、定義加班申請及指派程序,並嚴格管理出勤紀錄,才能防止此一規定帶來的預期之外人事成本(加班費支出)增加,影響勞資互信及企業營運。

工時 勞動事件法 勞動法令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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