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勞資糾紛頻傳的企業有哪些特徵?(上)

不重視勞動法令遵循的企業,勞資糾紛就如影隨形,一般會有一些特徵可觀察。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021.12.23
圖 / 攝影師:Cadeau Maestro,連結:Pexels

 據勞動部統計,2020年全台灣發生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7690件,是有統計數字以來的最高,平均一天發生76件,發生行業別以批發零售業、製造業及其他服務業為前三名。

 搭配2020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事件法為背景,可以說目前勞動法令環境,是有史以來對雇主最為嚴苛的時代。如果企業沒有把勞動法令遵循納入人資管理標準配備的話,勞資糾紛發生的風險一定上升,企業也就沒有辦法穩定的經營。

 不重視勞動法令遵循的企業,勞資糾紛就如影隨形。一般都有如下的特徵:不具備勞資爭議風險意識的企業主、對勞動法無知的人資主管、不具備勞動法常識的各級主管、重視自己權益且積極上網搜尋尋求各種勞資爭議問題答案的員工。

 當員工比老闆、人資人員及各級主管更懂勞動法令時,當然就比較容易以勞動法令為工具,向雇主爭取更多的權益。

 進用不懂勞動法的人資主管

 一個常常發生勞資爭議的企業,起點都是從進用不懂勞動法令的人資主管開始的。如果人資主管連最基本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基本勞動法令的知識不足,企業主卻委以人員招募、培訓、薪酬及福利管理、績效考核、員工關係及企業文化塑造的重責大任,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勞資糾紛頻傳的麻煩。

 面試新人時問題 亂問問題、亂要資料

 「請問你的性別是男性還是女性?」、「請問你是已婚還是未婚?」、「請問你近期有結婚或懷孕的打算嗎?」、「麻煩請你報到的時候提供良民證及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

 以上是許多企業部門主管在擔任面試官時常常詢問求職者的問題,也許從企業經營的角度,問這些問題有助於企業營運及人力資源規劃,符合招募進用人才的邏輯,但這些問題都是不合法的地雷題。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這個規定就是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違反者依照同法第65條第一巷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公布企業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當面試官問出上面這些問題或是索取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導致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招募企業有很大機會被依上開法律規定裁罰並公布名稱。

 錄取通知隨便寫

 許多企業在錄取求職者後,會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錄取通知,但是招募單位負責同仁往往不知道錄取通知上記載的文字都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保障年薪、錄取者應回覆期間、報到程序及是否有求職者必須配合辦理之事項,沒有經過嚴謹的勞動法遵審查,往往也是勞資爭議發生的原因。

 委任或僱傭沒有區分清楚

 企業進用的人員,到底是僱用勞工還是委任經理人,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如果應該是用委任契約關係的經理人,卻用適用於勞工身分的僱傭契約簽約,如果發生爭議,經理人很可能主張自己是勞工的身分。反之,如果進用人員明明是勞工身分,雇主卻以委任或其他契約關係與之簽約,因為法院都是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名稱是委任契約或其他勞務契約就否定員工的勞工身分,一旦進行訴訟,雇主不一定能夠站得住腳。所以區分各種勞務契約的性質,包括僱傭、委任、承攬等,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又不是以名稱做形式認定就好,相關負責的人資同仁必須要有基本的勞動法知識,才能做出正確嚴謹的區別。

 試用期亂用一通

  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所以很多企業人資人員誤以為試用期不合法,殊不知最高法院判決已經明白肯定試用期的合法性,勞委會也以函釋肯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對於勞資雙方都是重要的約定,自雇主而言,短短的面試並不能確定求職者是否真能勝任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在職場上真正實際操作,才能看出新進人員的工作態度及專業能力,所以試用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正當理由。

 但如果不瞭解試用期的意義,也不知道如何約定規範,貿然採用,也會衍生勞資爭議。

 不按時召開勞資會議

很多公司從來沒有選出過勞資會議代表送主管機關核備,更沒有意識到法令規定每三個月必須召開至少一次勞資會議。事實上無論企業大小,員工人數多寡,依勞動基準法第32、30條的規定,都必須召開勞資會議,才能夠合法加班及跟著政府辦公行事曆上班。很多公司人資人員誤以為,只要加班有給加班費,遵守工時上限,一切就合法。

 如果企業沒有召開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就讓員工加班,或是讓女性員工在晚上十點到凌晨六點的時段內工作,或是跟著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實際上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挪移休息日形成連續假期,再用隔週或前一週禮拜六補班,如經員工申訴勞檢查獲的話,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法令 勞資爭議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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