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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修正,企業內部必須做好哪些調整?(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近日修正。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企業內部必須做好哪些調整呢?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所長

2024.03.08
圖 / 攝影師:fauxels

為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亦隨之修正。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等面向,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安全之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

依本性工修正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條第六項規定「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乃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

被害人不申訴,雇主也要啟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程序?

是的,就算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不申訴,但雇主已經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也要啟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程序。

依據準則第五條規定,雇主於此種情況必須採行下列步驟: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女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女

5.雇主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 仍應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以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如果是僱用員工達到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公司時怎麼辦?

依準則第7條規定,如果公司員工申訴因執行職務被往來客戶廠商的員工性騷擾,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步驟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2.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調查認定性騷擾事件的程序要注意哪些重點?

依準則第10條規定,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2.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員工一百人以上的大型企業特別規定第十二條

僱用員工100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設專責的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這些外部專業人士,可以自勞動部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

受僱者或求職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情形

依準則第18條規定,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如果雇主收到申訴後遲遲未處理,或有處理但申訴的員工不服雇主所為調查結果,或對於加害人的懲戒方式,申訴人得依性工法第32條之1規定,向各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勞動(工)局提起申訴。

又若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受僱者或求職者亦得依性工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知地方主管機關之情形有哪些?

依性工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時,即有義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再依準則第19條規定,性騷擾行為經雇主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工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性騷擾 防治措施準則 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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