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夜間工作勞工的特殊法律規範

雇主對夜間工作勞工有哪些保護責任?又有哪些特殊法律規範?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022.02.23
圖 / 攝影師:Andrew Leu,連結:unsplash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

 原本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固然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但這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乃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宣告上開條文違憲並立刻失效。

 夜間工作勞工職場安全議題受到關注

 近年來頻頻傳出有超商勞工,因勸導顧客戴口罩,夜間工作時遭攻擊甚至致死,為了確保夜間工作者身心健康及降低職場暴力風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2021年12月1日公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下稱本指引),「規範萬一發生消費者暴力攻擊事件,工作者可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之自衛手段,如因而造成財物之損失,工作者無須承擔賠償義務,且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若雇主未依指引評估恐怕會挨罰。

 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適用範圍

 依法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職業,例如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經常與民眾接觸之類型,且在午後10時至隔日凌晨6時從事工作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均有義務依本指引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雇主責任

 前述行業之雇主,應考量夜間工作環境、工作型態及條件,於評估及規劃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採行必要之危害控制手段。例如依照工作場所實際狀況及風險程度選擇適當之警報系統,所有系統應定期妥善維護及測試;潛在高風險區域應裝置 監視器及警報設備,如警鈴系統、緊急按鈕或配置無線電話通訊等;夜間工作之工作者無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應考量提供通勤協助或安排宿舍。

 針對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經常與民眾接觸之行業,雇主應強化下列 職場暴力之風險管控措施:

 1.明確宣示以員工安全為第一優先, 並列入契約或相關管理規章,使每位工作者周知。

 2.調查、蒐集或分析可能的暴力攻擊情境,檢討現有防護設施之有效性,運用現有科技能力、可用資源及結合多元策略或方法,盡可能降低或消除暴力事件之風險。

 3.安全設施應以硬體及工程改善為優先,如加裝物理屏障、場所設施配置、監視錄影與警報設備及強化內、外部照明,並減少櫃檯現金存放等。

 4.加強通報及警民連線,並確保通訊設施之有效運作。

 5.檢討人力配置、緊急處理程序及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或警報器具。

 6.萬一發生消費者暴力攻擊事件,工作者可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之自衛手段,如因而造成財物之損失,工作者無須承擔賠償義務,且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且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

 7.對於遭受暴力傷害之工作者,應確保其勞動權益,並視其需求提供必要之 醫療照護、法律協助及心理諮商或其他支持性之保護措施。

 雇主教育訓練內容

 本指引要求雇主對夜間工作者實施之教育訓練,內容包括:

 1.應依夜間工作特性、危害風險評估結果 及採行之危害控制對策,提供工作者必要之教育訓練,並定期實施在職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危害風險意識,並具備緊急應變處理之基本知能。

 2.參採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臨場健康服務人員建議,對於夜間工作者強化 其自我健康管理之教育訓練。

 3.針對臨櫃人員或於第一線接觸民眾之工作者,應強化口語表達及人際溝通、面對暴力攻擊之應對策略,有效落實自我防衛之教育訓練等,並定期評估及提升訓練成效。

 雇主法律責任

 因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若雇主未盡此項法定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裁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若勞工因此受傷甚至死亡,雇主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對勞工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夜間工作勞工 雇主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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