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

寒假聘請工讀生要注意哪些事項?

寒假即將開始,有些行業因應年節的需求,就會進用工讀生來因應, 但僱用工讀生跟一般全時勞工,雇主依法應盡義務略有差異。

撰文◎陳業鑫 / 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2024.01.23
圖 / 攝影師:fauxels:

高中大學的寒假陸續開始,有些行業因應年節的需求,例如販賣年貨的商家、春節期間激增的餐飲、購物、觀光需求,有增加人力的必要,就會進用工讀生來因應。

但僱用工讀生跟一般全時勞工,雇主依法應盡義務略有差異,以下分述之: 一般工讀生的工作時間,均較正職的全時工作為短,例如一日上班半天四小時,或是一週只上班兩天16小時。

由於工時不如全時工作勞工,勞動部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

部分工時勞工的型態有哪些?

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指的是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必須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1.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1日或1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2.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3.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部分工時勞工可以有試用期嗎?

部分工時勞工可以有試用期,但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試用期屆滿後,勞動契約不會自動終止,除非有一方終止契約。

試用期期間多寡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但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約定以三個月 為主,超過三個月的話,萬一有爭執,比較容易被主管機關及法院質疑其約定期間的合理性。

如果試用期內雇主要終止契約,建議依法辦理資遣程序,並支付資遣費。 至於試用期內的部分工時勞工權益,其工作年資、工資、休假、保險、退休等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不得有不利的差別待遇。

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跟全時勞工有無不同?

分工時勞工的權益主要包括下列各點:

(一)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不因轉換為全時或部分工時而中斷。

(二)工資: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時薪或月薪比例計算。如果部分工時勞工超過約定的工作時間或法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1.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3.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4.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2小時(依每2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5.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6.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部分工時勞工如遭資遣,應依法預告並支付資遣費。部分工時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應依法計算並支付退休金。

工讀生 法規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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